隨著國家優(yōu)先發(fā)展城市公共交通事業(yè)戰(zhàn)略的有效落實,,公交企業(yè)在城市發(fā)展和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 那么,公交車司機拒載承擔哪些責任呢?下面佰佰安全網就和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出行維權小知識吧。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è)每天要承載著上百萬市民的出行,安全是永恒的主題。那么,公交車司機拒載承擔哪些責任呢?就讓佰佰安全網的小編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公交車司機拒載應承擔的責任:
公交車屬于公共運輸工具。公共運輸承運人的運輸行為除了具有商業(yè)性,也具有公益性。因此,我國對公共運輸承運人實行強制締約義務。
根據《合同法》第289條規(guī)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的通常、合理的要求。該條是公共運輸承運人不得拒絕運輸的規(guī)定。由此可見,公交車拒載行為已經違背了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構成違約。
因為強制締約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是法律所明確規(guī)定受要約人必須予以承諾的義務。又稱“先合同義務”。據此,對強制締約義務的違反也即是對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最終將導致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因當事人一方的締約過失造成合同不成立而受到的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公交車進站是要約邀請,乘客在相應車站牌下等待上車是發(fā)出要約,等待公交車承諾。公交車在沒有滿載的情況下必須承諾搭載乘客。否則就是違反法律,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公交車拒載構成締約過失責任,可以向運輸部門投訴或舉報,要求對該司機及其所在的運輸公司予以行政處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拒載的司機或其所在的運輸公司承擔客運合同的違約責任并可以主張因公交車的拒載行為所受到的損失,要求其進行賠償。起訴時,應對公交車拒載行為的情況進行舉證,譬如提交當時公交車拒載過程的錄像和其他人的證人證言,以及因公交車拒載行為所遭受的損失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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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鄭旭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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