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長春市區(qū)、吉林市區(qū)為3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3.0元/小時;四平、遼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和延吉市、琿春市為3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2.8元/小時;其他縣(市)為3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2.5元/小時。
吉林省關(guān)于公布吉林省最低勞動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gòu):
現(xiàn)將我省最低勞動工資標準公布如下:
長春市區(qū)、吉林市區(qū)為3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3.0元/小時;四平、遼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和延吉市、琿春市為3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2.8元/小時;其他縣(市)為3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2.5元/小時。
此最低勞動工資標準的執(zhí)行期為2003年9月1日至下一個調(diào)整日。
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暫不執(zhí)行此最低勞動工資標準。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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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