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后死亡的男性,免于同桌飲酒責任。你需要知道這一點。當這種情況發(fā)生時,我們應(yīng)該盡力勸阻,以避免刑事責任。而且,防止酒駕還可以避免有害行為。
2021年4月,安陽男子高某強在與朋友聚會飲酒后死亡。其近親屬將9名“同桌酒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54萬余元。最終,同飲者免于承擔宴會前后一系列行為的責任。近日,花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第一人民法院院長趙對此案進行了點評。
[案例回顧]
據(jù)法院調(diào)查,事發(fā)當天晚上7時30分,被告人吳某某因村里有古代社會,在家中準備了三桌酒菜招待客人,與死者高某強及三位朋友共進晚餐。隨后,其他5名被告赴席離場,期間高某強為各被告倒酒。
晚上21點,高某強喝了半斤左右的白酒。其他朋友相繼離開后,剩下的高某強等三人繼續(xù)喝酒。
1點40分,宴會結(jié)束。被告人吳某某、高某強離開。因高某強醉酒躺著無法上車,吳某安排人將高某強的妻子接走,并與其他三名被告人一起將高某強抬至副駕駛位送回家,并告知妻子讓高某強多喝水。
第二天早上5點,妻子發(fā)現(xiàn)高某強已經(jīng)死亡。經(jīng)鑒定,高某強系因酒精中毒致嘔吐物吸入氣管、肺而致吸入性窒息死亡。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吳某某、王某某稱每人自愿賠償原告損失4000元,其余7名被告稱每人自愿賠償原告損失2000元。
2021年8月,滑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1。被告吳某某、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各賠償原告人民幣4000元;其余七名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各賠償原告人民幣2000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的陳述]
對于本案,花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第一人民法院院長趙評論稱,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高某強的死亡結(jié)果與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guān)系。
首先從喝酒的角度來說,高某強主動去吳家見面,并沒有出現(xiàn)高某強被邀請的情況;其次,從喝酒的過程來看,是高某強主動為自己和被告人倒酒,沒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曾勸高某強喝酒、敬酒或爭酒;最后,在高某強喝醉后,吳某某、尹某某和案外人吳某勇一起將高某強送到其家中,并告知其妻子讓高某強多喝水,已經(jīng)履行了看護、護送的義務(wù)。
高某強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yīng)當對自己的飲酒、醉酒行為負責,對自己的安全負有最大的注意義務(wù)。他的死亡與被告的行為沒有因果關(guān)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但被告自愿賠償原告損失并不違法,法院予以認可。
【延伸閱讀】飲酒者應(yīng)對以下情況負責。
如果宴會期間發(fā)生飲酒的情形有四種,共同飲酒者應(yīng)承擔法律責任。
01、強迫性勸酒
比如用“朋友喝不夠”之類的話刺激對方喝酒,或者在對方喝醉了不省人事,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勸說對方喝酒。
0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
比如在知道對方身體狀況的情況下,仍然勸他喝酒,誘發(fā)疾病。
03.那個醉漢沒有被安全護送。
如果飲酒者已經(jīng)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并且失去意識,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飲酒者沒有將他送往醫(yī)院或安全送回家。
04.酒駕未能勸阻,造成車禍等損害的。
當這種情況發(fā)生時,我們應(yīng)該盡力勸阻,以避免刑事責任。而且,防止酒駕還可以避免有害行為。
責任編輯:張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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