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根據(jù)省人民政府的提議,決定對《江西省消防條例》作如下修改: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江西省消防條例》的決定(1997)
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根據(jù)省人民政府的提議,決定對《江西省消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四十二條。
二、第四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分別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單位有責任的,對責任單位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
(一)在設置有明顯禁止標志的高層建筑、地下工程、消防重點部位的安全距離內(nèi)和其他容易引起火災或者人員傷亡的場所,焚燒物品或者燃放煙花爆竹的;
(二)阻撓報警或者拒絕給火災報警人員、滅火人員提供方便的;
(三)不保護火災現(xiàn)場或者在火災調(diào)查時隱瞞事實真象、提供假證的?!?
三、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jù)不同情形,分別責令重新設計、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對責任單位處以該項工程概算2%至6%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分別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建筑工程和裝修工程施工圖的防火設計未經(jīng)公安消防部門審核擅自施工,或者擅自改變經(jīng)審核合格的施工圖防火設計,或者未按審核的施工圖防火設計施工的;
(二)列入工程概算的消防經(jīng)費挪作他用的;
(三)建筑工程和裝修工程竣工后,未經(jīng)公安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者驗收合作后擅自改變使用性質(zhì)的;
(四)未取得消防工程設計、施工、維修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設計、施工、維修或者擅自將消防工程設計、施工、維修任務交由未取得相應資質(zhì)等級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五)取得消防工程設計與施工資格的單位,不按照其資質(zhì)等級從事設計、施工的。”
四、刪去第四十五條。
五、第四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至5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分別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
六、第四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jù)不同情形,分別責令停止生產(chǎn)、停止維修、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至5倍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分別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消防許可證:
(一)未取得消防許可證擅自從事消防產(chǎn)品或者防火材料生產(chǎn)、維修、銷售的;
(二)不按消防許可證核定的經(jīng)營范圍從事消防產(chǎn)品或者防火材料生產(chǎn)、維修、銷售的;
(三)使用不合格配件或者藥劑維修消防產(chǎn)品的。”
七、刪去第四十八條。
八、第四十九條修改為:“本條例所規(guī)定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實施;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九、刪去第五十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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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