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的今天,1986年3月26日,某市二襪廠發(fā)生火災,造成燒毀廠房568平方米和機械設備110臺(件),紡織品7.81萬余件及其他輔助材料,共計價值53.11萬余元。
歷史的今天,1986年3月26日,某市二襪廠發(fā)生火災,造成燒毀廠房568平方米和機械設備110臺(件),紡織品7.81萬余件及其他輔助材料,共計價值53.11萬余元。這起火災安全事故系員工違規(guī)操作導致的,提醒工廠員工不要違規(guī)操作,要遵守相關規(guī)定,消除安全隱患,避免類似事故的發(fā)生。
事故概況:
1986年3月26日8時,張某與林某、李某、徐某和楊某一同加班,燙熨晴綸背心。8時52分,供電部門停止供電。16時,被告人下班時忘記切斷自己使用的電慰斗的電源。17時45分,供電部門恢復送電,到23時15分,由于電熨斗長時間通電過熱,點燃可燃物,釀成重大火災。事故發(fā)生后,附近民眾立即報警,接到報警后,警方立即組織人員趕往現(xiàn)場進行救援。
事故原因:
這起火災安全事故系工廠員工違規(guī)操作導致的。
事故結果:
事故共造成燒毀廠房568平方米和機械設備110臺(件),紡織品7.81萬余件及其他輔助材料,共計價值53.11萬余元。該廠檢驗員張某的行為觸犯《刑法》第114條之規(guī)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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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