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9日21時05分,伊利得煤礦14層掘進工作面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人,經濟損失估計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
事故概況:
2003年10月29日20時左右,鄂托克旗伊利得煤礦有5名工人入井作業(yè),其中有4名工人去14層煤掘進工作面出煤,有1名工人負責在井下排水和在井底漏煤眼處放煤。井下使用2臺三輪車運輸,因掘進巷道總長達240米,局扇風筒使用塑料編織風筒,漏風嚴重,工人感覺掘進頭風量嚴重不足,當班有1臺三輪車升井向井下運送了一臺2.2KW的小風機和一些支護材料,準備在掘進巷道中部接上小風機以增加工作面的風量。大約在21時05分,排水工邢迷柱在突然聽到一聲爆炸聲的同時,看到大量的煙塵涌入井底車場內。他意識到發(fā)生了事故,立即跑出地面,并向該礦負責人報告。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分析:
該礦長時間不啟用主扇,采用自然通風,掘進巷道內因長時間停電、停風,造成工作面瓦斯積聚超限,工人在未排放瓦斯的情況下,違章進入掘進工作面,并使用非防爆機動三輪車進行運輸,三輪車在發(fā)動過程中,排氣口噴火點燃積聚的瓦斯,并引起爆炸。
(二)、間接原因分析:
1、該礦工人安全意識差,安全素質低下,在礦井長時間自然通風,掘進工作面風量不足的情況下,仍違章入井作業(yè),違章使用非防爆機動三輪車入井運輸。
2、該礦分管安全生產及瓦斯檢查的副礦長安全知識缺乏,安全意識差,在礦井長時間自然通風、工作面風量不足的情況下,違章指揮工人入井作業(yè),長期不檢查工作面瓦斯,恢復生產過程中未排放瓦斯。
3、該礦礦長安全意識淡薄,安全生產管理混亂,對工人的違章作業(yè)未加制止。礦井聘用無證人員負責礦井安全、生產、瓦檢等;特種作業(yè)人員數量嚴重不足;局扇違章使用塑料編織風筒,漏風嚴重;在摩爾溝礦區(qū)供電線路改造期間(經常停電),沒有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4、該礦在未取得有關部門的審批同意情況下,擅自進行技改工程,沒有執(zhí)行有關部門下達的停止技改工程和停產的指令。
5、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以來,一些小煤礦井下仍普遍使用非防爆機動三輪車和畜力運輸,采掘作業(yè)方式未發(fā)生明顯改變,實際工作中要求使用的防爆機動三輪因存在動力小等原因,大部分小煤礦沒有使用,以上問題給事故埋下隱患。
6、鄂托克旗煤炭局對該礦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不力,對該礦擅自組織技改工程未進行制止,對礦井存在的通風系統(tǒng)不合理等事故隱患未能及時發(fā)現。
7、各級培訓機構對礦長及煤礦特種作業(yè)人員培訓及發(fā)證把關不嚴,沒有依照規(guī)定嚴格按學員的文化素質及安全素質培訓發(fā)證,一些已持證的礦長及特種作業(yè)人員文化素質極低,缺乏基本的安全管理素質。
8、煤礦安全評價機構安幫公司對該礦的安全評價不嚴不細。對該礦安全機構不健全,安全生產副礦長無證上崗,沒有專職瓦檢員,通風系統(tǒng)不完善等問題僅查閱了書面資料,沒有認真核對并發(fā)現這些問題。
事故教訓及防范措施:
本起事故是由于礦井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工人素質低,安全意識差,礦長及副礦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等原因造成的。事故教訓非常深刻?,F提出防范措施如下:
1、進一步加強對煤礦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和安全管理,堅決打擊煤礦的破壞通風系統(tǒng),采用多頭掘進、多工作面作業(yè),井下使用畜力車和非防爆機動三輪車運輸等違法行為。徹底解決煤礦的非正規(guī)采煤方法,取締機動三輪車和畜力運輸。
2、每個礦井都必力須聘用一名具備中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礦井安全、技術管理,加大對使用無證特種作業(yè)人員上崗的煤礦的處罰力度。
3、加強對礦長及特種作業(yè)人員培訓教育,要限制文化素質低、安全意識差的人員從事礦長及特種作業(yè)。對已持證的礦長及特種作業(yè)人員要重新評價認定或核發(fā)證件,建立定期復訓制度,不斷提高這些從業(yè)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術。
責任編輯:劉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