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上海立下遺囑,移民后又在美國立下不同的遺囑,哪份有效?由于該案涉及外國法律,上海二中院委托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查明中心查明后,順利審結這起涉外繼承糾紛案。
老人在上海立下遺囑,移民后又在美國立下不同的遺囑,哪份有效?由于該案涉及外國法律,上海二中院委托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查明中心查明后,順利審結這起涉外繼承糾紛案。
周老太育有4名子女,她于1990年12月立下遺囑,將上海長樂路一處房屋產權份額留給兒子周某一人繼承。老人加入美國國籍后,于2002年在美國紐約州立下新遺囑。2005年,老人在美國去世。2015年,周某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將自己的兄弟和姐姐告上法庭,要求確認由其一人繼承房產。庭審中,周老太的另一個兒子提交一份英文遺囑,其中明確房產份額由4名子女共同繼承。
周某認為2002年所立遺囑應認定為無效。他向法庭提供了老人2004年向他出具的委托書,委托書中明確1990年遺囑繼續(xù)有效。一審法院認為,委托書不具遺囑效力。周老太在2002年訂立遺囑時系美國人,因此遺囑的方式和效力問題應依據(jù)當?shù)胤杉跋嚓P判例來認定。根據(jù)《紐約州遺產、權力和信托法》,遺囑有效要求至少有2名見證人在30天內認證立遺囑人的簽名。周老太在2002年5月3日立下遺囑,6月3日進行認證,間隔時間超過30天。法院判決房產由周某一人繼承。
周某的兄弟們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稱美國紐約州法律規(guī)定的30天并非立遺囑人與見證人簽字的時間間隔,而是兩名見證人簽字的時間間隔。二中院受理后認為,30天期限到底指什么,涉及對美國紐約州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理解,故委托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查明中心提供專業(yè)法律意見。該中心對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后形成《法律意見書》指出,判例和紐約州相關法律均顯示,30天的要求是指兩位見證人見證并簽字的時間間隔。
二中院審查并采納《法律意見書》意見,認定周老太2002年所立遺囑具法律效力,最終判決由各繼承人共同繼承房屋產權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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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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