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客戶簽訂的銷售合同上,客車的單價為79萬元,但在另一份給公司的合同上,客車的單價變成了75萬元,200輛車差價高達800萬元。
與客戶簽訂的銷售合同上,客車的單價為79萬元,但在另一份給公司的合同上,客車的單價變成了75萬元,200輛車差價高達800萬元。這是怎么回事?原來,負責這一單的銷售經理宋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刻印章,炮制了兩份陰陽合同,將800萬元差價據為己有。近日,集美區(qū)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一審判處宋某有期徒刑八年二個月,并責令退賠公司的經濟損失。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手法
一陰一陽,先騙客戶再來騙公司
2012年至2014年間,宋某先后擔任廈門某汽車公司銷售部業(yè)務員、經理,負責該公司在湖北市場的客車銷售業(yè)務。2012年2月,宋某代表公司與武漢某物資公司達成200輛客車的銷售意向后,他動起了歪心思,利用自己的身份制造銷售差價。
宋某先是杜撰了一家汽車貿易公司,并向客戶謊稱,該公司是他所在公司的經銷商。取得客戶信任后,宋某以該公司的名義與對方簽訂了汽車銷售合同,約定物資公司向該公司購買200輛客車,單價79萬元。
另一方面,宋某向自己所在公司隱瞞了已經簽訂合同的事實,私刻客戶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又簽訂了汽車產品銷售合同。在這份合同上,客車的單價變成了75萬元,兩份合同的差價為800萬元。
幾個月后,為了掩蓋自己的“小動作”,促成這筆交易的達成,宋某再次使用私刻的印章,以客戶公司的名義向自己所在的公司發(fā)出告知函,要求將開票主體變更為他杜撰的那家公司。就這樣,800萬元差價落進了宋某的口袋。不過實際交易中,宋某只拿到774萬元,因為客戶剩余的26萬元未支付。
定罪
一重一輕,應認定為職務侵占罪
2015年,經過一次內部專項審計活動,公司發(fā)現了宋某的犯罪事實,并立即報案。2016年8月,宋某向公安機關投案,但拒不如實供述相關的犯罪事實。
庭審中,宋某辯稱,他并未侵吞銷售款,而是將差價全部用于公司的市場開發(fā),公司對此差價事先知情。其辯護人則認為,宋某使用上述資金的行為并不構成職務侵占罪,應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
法院審理認為,宋某的行為同時觸犯了職務侵占罪和偽造公司印章罪兩項罪名,屬于牽連犯罪。但實際上,宋某偽造印章屬于手段行為,其主觀目的是為了實施侵占公司汽車銷售款。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應認定宋某構成職務侵占罪。另外,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宋某未能占有剩余的銷售款26萬元,是犯罪未遂,對該部分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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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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