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上午,宜陽縣人民法院對薛海峰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罪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10月25日上午,宜陽縣人民法院對薛海峰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罪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分別判處被告人薛海峰、李健有期徒刑十七年和十六年;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文召、賀斌斌、王蒙、杜秦朋、申風林、沈北北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四年不等刑罰;以窩藏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郭文卿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以窩藏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韓濤、劉錚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和十個月;以包庇罪,判處被告人薛源有期徒刑六個月。
基本案情
經審理查明,2013年以來,被告人薛海峰糾集他人形成惡勢力團伙,以暴力威脅為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造成社會惡劣影響。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薛海峰因債務糾紛指使李健、王文召、賀斌斌、王蒙、杜秦朋、申風林、沈北北、劉鵬(另案處理)對被害人張某進行非法拘禁,部分被告人對張某實施毆打、電警棒擊打等行為,致使被害人張某跳樓,后經搶救無效死亡。被告人劉錚、韓濤、郭文卿明知薛海峰涉嫌犯罪,仍實施藏匿。被告人薛源明知李健、王文召等人涉嫌犯罪,仍故意隱瞞,并幫助隱匿作案工具。2013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薛海峰多次向被害人丁某索要壽禮、西瓜、鹵肉等財物。2016年5月9日下午,郭文卿、薛海峰、李健插手王某與裴某債務糾紛,毆打、逼迫裴某寫欠條,并扣押裴某雷克薩斯轎車一輛。
量刑依據
宜陽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薛海峰指使李健、王文召、賀斌斌、王蒙、杜秦朋、申風林、沈北北對張某非法拘禁致其死亡,均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薛海峰糾集李健、郭文卿等人多次實施惡勢力慣常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zhí)法隊”,強拿硬要,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劉錚、韓濤、郭文卿明知他人犯罪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幫助逃匿,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窩藏罪;被告人薛源作假證明包庇他人并隱匿作案工具,其行為構成包庇罪;被告人郭文卿,插手民間經濟糾紛,為他人暴力討債提供幫助,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1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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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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