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上午9時,龍海市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王某建、戴某男、楊某光等1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罰。
11月16日上午9時,龍海市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王某建、戴某男、楊某光等1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罰。
據(jù)了解,2017年8月至11月間,被告人王某建、戴某男、楊某光等人,在龍海等地,多次結(jié)伙進行聚眾斗毆、尋釁滋事,形成以被告人王某建為首要分子,被告人戴某男、楊某光等人為重要成員,錢某賢、林某輝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先后實施了三起犯罪行為。
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建、戴某男、楊某光等人在酒吧持酒瓶、木棍毆打王某、黃某,致兩人受輕微傷。
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王某建、戴某男、楊某光等人用微信與張某航約架,并持砍刀到約定地點與張某航互毆,致張某航受輕傷。同月6日,被告人王某建、戴某男、楊某光等人與黃某輝等人相約打架,雙方持砍刀、鍍鋅管、棒球棍到約定地點進行互毆,致一人受輕傷。
龍海市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建、戴某男、楊某光等人伙同他人,持械聚眾斗毆,致兩人受輕傷,一人受輕微傷,又隨意毆打、持械追逐他人,破壞公共秩序,致兩人受輕微傷,被告人王某建、戴某男、楊某光等人的行為已分別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在此過程中,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建為首要分子且組織成員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中,被告人王某建為首要分子,對該集團的活動起決策、組織、指揮等決定性作用,被告人戴某男、楊某光等人為該集團較為固定的重要組織成員,被告人錢某賢、林某輝為該集團成員。
該集團的犯罪行為破壞了當(dāng)?shù)氐纳鐣钪刃颍斐闪溯^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于是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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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zé)任編輯: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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