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2日晚,本市徐匯區(qū)建國西路一處住宅內(nèi)發(fā)生一起惡性案件,犯罪嫌疑人桂某某因婚姻矛盾,對其丈夫黃某某懷恨在心,于是趁黃某某熟睡,采用自來水鐵管擊打頭部、潑硫酸等手段致黃某某死亡。
去年12月2日晚,本市徐匯區(qū)建國西路一處住宅內(nèi)發(fā)生一起惡性案件,犯罪嫌疑人桂某某因婚姻矛盾,對其丈夫黃某某懷恨在心,于是趁黃某某熟睡,采用自來水鐵管擊打頭部、潑硫酸等手段致黃某某死亡。本案中,除了查清主要犯罪事實之外,潑灑被害人身體的硫酸來源引起了警方的關注。犯罪嫌疑人桂某某到案后供稱,由于她在市場上無法買到硫酸,于是出高價讓一個出租車司機幫她找到一瓶。公安機關順藤摸瓜,將該出租車司機蔣某抓獲歸案。近日,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蔣某批準逮捕。
根據(jù)蔣某的供述,他和桂某某認識的時間要回溯到案發(fā)前幾個月,當時他正開車在路上招攬生意,一個中年婦女揚招了他的出租車,這名婦女就是桂某某。上車后桂馬上指示他把車開到滬太路上的一家工廠門口等候她丈夫的私家車,等到后又讓他一直緊跟著這輛車,沒想到在半路上跟丟了。桂某某提出長期包車的要求后,蔣某留下了聯(lián)系方式。隨后桂某某經(jīng)常乘坐蔣某的出租車跟蹤丈夫黃某某,兩人也因此熟悉起來。桂某某一直在蔣某面前嘮叨講她老公對她不好,“很冷淡”“外面有女人了”等等。
期間,桂某某不斷讓蔣某幫她“搞硫酸”,并表示愿意支付一定費用,還稱哪一天她老公對她不好,她就拿硫酸澆她老公。蔣某答應幫她“搞一點”。蔣某稱,之所以答應幫助桂某,一是自己曾在工地打工,知道賣大理石或貼瓷磚這類行業(yè)常使用硫酸,雖然在上海很難買到,但是外地一些地方應該還能找到;二來覺得桂某某平時坐車出手比較大方,每次路費加辛苦費,都是幾百上千的給,當時已累計給他1.5萬元:“如果能幫她買到硫酸,拿的錢應該也不會少。”
幾天后,蔣某獨自回老家江蘇沐陽縣周集鎮(zhèn),在鎮(zhèn)上找了賣大理石或賣瓷磚的店鋪,謊稱家里的大理石有油灰需要用硫酸清洗,果然一家商店表示自家有,蔣某買到一瓶礦泉水量的硫酸。隨后,蔣某又在鎮(zhèn)上買了一個大口玻璃瓶將硫酸封裝好,帶回上海交給桂某某,并收取5000 元高價。
去年12月2日晚,桂某某拿著用高價從蔣某處買來的硫酸,并事先準備的自來水管等作案工具,在家中將黃某某殺害。次日又趕到其丈夫蔣某單位報復蔣某一名女同事。中午12時50分,桂某某前往徐匯公安分局自首。
檢察官表示,本案中,根據(jù)主客觀一致的原則,犯罪嫌疑人蔣某在明知桂某某有用硫酸傷害他人的故意的情況下,仍從外地購買硫酸并以高價提供給桂,明顯存在幫助桂某某實施故意傷害被害人的故意。因此,可以認定蔣某系桂某某故意傷害行為的幫助犯,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據(jù)悉,未經(jīng)許可購買硫酸本身也是違法行為。根據(jù)我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規(guī)定,硫酸屬于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其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購買等行為受到國家嚴格監(jiān)管,必須經(jīng)過當?shù)匕踩a(chǎn)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的許可和備案。違法實施買賣硫酸的行為,輕則處以行政處罰,達到一定數(shù)量的,依照《刑法》規(guī)定,可以構(gòu)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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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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