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門一清潔工曹某在自家宅后休息時,不慎一頭跌下磚頭砌的田邊,當場死亡。
近日,海門一清潔工曹某在自家宅后休息時,不慎一頭跌下磚頭砌的田邊,當場死亡。由于曹某系保潔中心清潔工,保潔中心為其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yè)險。
事故發(fā)生后,保潔公司及時致電保險公司,要求出險。保險公司認為沒有必要查勘,拒絕出險。事后,曹某的妻女作為繼承人,以保險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意外傷害保險金6萬元,但保險公司以不屬于承保范圍為由拒絕理賠。妻女無奈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既未出險進行事故勘驗,也未通知被保險人家屬保全尸體以備尸檢,現(xiàn)曹某尸體早已火化,導致死亡原因無法查明的責任在于保險公司。因此,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向曹某妻女支付保險金6萬元。
法官說法:在人身意外保險合同糾紛中,由于死亡原因的甄別、鑒定屬于專業(yè)化范疇,更強調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不屬于承包范圍的舉證責任,具體表現(xiàn)為及時出險進行現(xiàn)場勘查,確認事故起因,對于確有必要的應及時通知家屬進行尸檢,如因保險公司怠于行使上述義務導致事故原因無法查清的,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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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夢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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