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因為做工程差錢要周轉,便找朋友借了一筆45萬元的借款。后來,夫妻離婚。男方向出借人承諾要支付32萬元的利息,但女方堅決不認借款和這筆利息。
男方因為做工程差錢要周轉,便找朋友借了一筆45萬元的借款。后來,夫妻離婚。男方向出借人承諾要支付32萬元的利息,但女方堅決不認借款和這筆利息。近日,南岸區(qū)法院判決,45萬元的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利息是男方單方面出具的承諾,與女方無關。
2013年1月,陳某向李某借款45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只借一年。但一年后,陳某并未向李某歸還這筆借款。2014年12月,陳某與妻子王女士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
2015年3月,陳某向李某出具《還款承諾書》一份,承諾:陳某尚欠李某借款本金45萬元,利息從2013年1月起算,按照月息2%計算至2015年12月30日,利息共計32萬元,合計77萬元。陳某自愿于2015年6月30日前償還40萬元,2015年12月30日前償還37萬元。
2015年4月,陳某向李某償還20萬元。此后,陳某沒有再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今年年初,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王某共同償還借款本金45萬元,并從2014年11月5日起按照月息2%計算利息至付清時為止。
法院審理認為,還款承諾書是在雙方離婚后作出的,且在借款時未約定利息的情況下,陳某單方作出支付利息的承諾,加重了王女士的還款責任,對王女士沒有約束力,王女士應當僅在借款本金45萬元范圍內(nèi)承擔還款責任。陳某償還的20萬元系其以個人財產(chǎn)償還,應當按照陳某與李某的約定認定其性質。
關于借款后陳某支付的20萬元性質問題。法院認為,在陳某與李某未約定20萬元性質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則進行處理。按照雙方的約定,截止到2015年12月30日,陳某應向李某支付利息32萬元,所以,陳某支付的20萬元應當認定為利息,該20萬元是在王女士與陳某離婚之后支付,是陳某用個人財產(chǎn)支付的個人債務,與王女士沒有法律上的關系。對于王女士主張20萬元應認定為償還本金,應從借款本金中抵扣的要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應支持。
南岸區(qū)法院一審判決,王女士應當在借款本金45萬元范圍內(nèi)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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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夢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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