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女子李某駕駛電動車行駛到五象大道一處輔道時,連人帶車墜入一個沒有井蓋又無任何警示標志的管線井,致其牙齒斷裂、下巴留下傷疤
今年3月26日上午7時許,南寧女子李某駕駛電動車行駛到五象大道一處輔道時,連人帶車墜入一個沒有井蓋又無任何警示標志的管線井,致其牙齒斷裂、下巴留下傷疤。李某將南寧市城市管理局、南寧市市政工程管理處一并訴至法院,索賠1.8萬余元。近日,南寧市良慶法院一審判決南寧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擔責八成,賠償李某3160.26元。
法院認為,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本案事故路段屬南寧市市政工程管理處管理的范圍,缺失井蓋的窨井位于其管理的路段內(nèi)。南寧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對其管理的市政道路負有維護、修繕、巡查等管理職責,對出現(xiàn)影響交通安全的路段應設置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及時修理或通知相關(guān)人員進行修復。本案窨井位于車輛、行人通行的道路上,窨井蓋完全缺失,南寧市市政工程管理處作為該路段的管理人,對這個缺失井蓋的窨井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亦未設置警示標志,對李某因井蓋缺失摔傷導致的人身損害和財產(chǎn)損失具有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外,南寧市城市管理局不是事故路段的管理人,李某要求該局承擔民事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而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駕駛車輛應盡謹慎駕駛義務。涉案窨井所在路段視野良好,李某駕駛電動車經(jīng)過該路段時,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井蓋缺失情況并避讓,她對自己摔傷亦存在一定的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故認定南寧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承擔80%的責任,李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
因李某無證據(jù)證明其因該事故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法院對其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決如下:南寧市市政工程管理處賠償李某醫(yī)療費1881.64元、誤工費358.62元、交通費120元、電動車維修費800元,共計3160.26元。
佰佰安全網(wǎng)提醒:馬路上每天都有過往的路人,沒有蓋井蓋的下水道窖井不僅沒有蓋子更沒有設置任何標志,希望此事能引起有關(guān)部門以及施工方的重視,避免傷人事故再次發(fā)生。
責任編輯:孟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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