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湖南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鐘玉學盜竊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9個月有期徒刑的判決。
8月25日,湖南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鐘玉學盜竊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9個月有期徒刑的判決。
這是十年來,鐘玉學第6次因犯盜竊罪被判刑。記者疏理相關裁判文書發(fā)現,自2007年5月以來,十年多的時間里鐘玉學6次獲刑,被判刑期共計9年5個月。
這也意味著,在這十年中,鐘玉學一直在盜竊、獲刑、入獄、出獄、盜竊、再獲刑中輪回;后5次判決,他次次是“累犯”,即便是盜竊未遂,也次次實刑。
著名刑辯律師王甫認為,根據司法實踐中的經驗,像鐘玉學這種判刑大多在兩年以下,一般很難獲得減刑,加之其累犯身份,被告人如不痛改前非,只能陷入一次又一次的盜竊、入獄的惡性循環(huán)中。
10年“六進宮”,共獲刑9年5個月
鐘玉學最近一次盜竊,是2017年4月9日。
張家界永定區(qū)人民法院的判決認定,4月9日2時許,鐘玉學來到永定區(qū)大庸橋辦事處某小區(qū)151號二樓被害人曹某家中,用千斤頂將曹某家防盜網擴開,進入曹某家中臥室盜走一件黑色皮衣、一部OPPO手機及現金人民幣370元,隨后,逃離現場。但在逃跑過程中,被永定區(qū)大庸橋居委會巡防隊員黃某、丁某抓獲。
當天,鐘玉學即被刑事拘留。
2017年7月31日,永定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鐘玉學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判決顯示,法官在量刑時考慮了三個情節(jié):1、累犯;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動退贓。
宣判后,鐘玉學上訴,提出“自己盜竊數額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被動退贓,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積極繳納罰金,一審量刑過重”。張家界中院二審認為,鐘玉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累犯”,是鐘玉學這些年來抹不去的標簽。
裁判文書顯示,自2007年以來,鐘玉學已經6次因為盜竊被判刑,刑期共計9年5個月。
鐘玉學,綽號“鐘三寶”,生于1968年5月13日,具有高中文化,家住湖南桑植縣。2007年5月9日,鐘玉學因犯盜竊罪,被桑植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這是鐘玉學首次獲刑。
2013年1月23日,鐘玉學第二次被桑植縣人民法院以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2014年8月12日,鐘玉學第三次犯盜竊罪,被桑植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2015年7月27日,鐘玉學又因犯盜竊罪被張家界市永定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9個月后,2016年4月27日,鐘玉學第五次因犯盜竊罪,被張家界市永定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2016年12月6日,鐘玉學第五次刑滿獲釋。然而,4個月后,他再次因涉嫌盜竊犯罪被抓。
盜竊常用千斤頂,兩次盜竊未遂被判實刑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到鐘玉學2014年、2015年兩次被判刑的判決書。
加上最近的這次判決,三份裁判文書顯示,鐘玉學三次犯案均使用了千斤頂,然后入室盜竊。但鐘玉學運氣不佳,一次得手后在逃跑中被抓獲,兩次盜竊未得逞,均被他盜竊的人家抓獲或制伏,但這兩次鐘玉學雖未盜得財物,仍被判了實刑。
判決書顯示,2014年5月13日2時許,被告人鐘玉學在桑植縣老畜牧局旁楊某甲房后,用千斤頂將其防盜窗頂斷,爾后從窗戶爬進楊某甲家中行竊時被發(fā)現,鐘玉學便從撬壞的窗戶逃出,在逃跑過程中被楊某甲抓住。
當年8月12日,桑植縣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鐘玉學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其刑期至2014年11月12日止。
而在此次出獄后不久,2015年2月2日,鐘玉學又被抓了。
判決書顯示,2015年2月2日凌晨4時許,鐘玉學剪斷楊某位于張家界市城區(qū)“龍城小區(qū)”家的廚房防盜窗,入戶實施盜竊時,被楊某當場制伏。
2015年7月27日,永定區(qū)法院以被告人鐘玉學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刑期至2015年10月1日止。
以上兩次被判刑,法院在量刑時,均考慮到三個情節(jié):1、累犯;2、犯罪未遂;3、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著名刑辯律師王甫介紹說,根據刑法第23條規(guī)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65條規(guī)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盜竊未遂,情節(jié)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王甫分析說,“結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鐘玉學盜竊未遂也被判實刑,跟其累犯身份是有關聯的?!?
“根據司法實踐中的經驗,減刑被從嚴掌握,像鐘玉學這種每次判刑大多在兩年以下的,一般很難獲得減刑,除非重大立功?!蓖醺φf,被告人如不痛改前非,只能陷入一次又一次的盜竊、入獄的惡性循環(huán)中。
[普法小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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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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