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員工至浙江省某旅游景點3日游,張某隨同前往。不料,張某在旅游景區(qū)的某小河邊淌水時不慎滑倒并溺水,當日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原標題:公司組織員工外出旅游 發(fā)生事故是否應認定為工傷?
張某是上海一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員工,2015年公司組織員工至浙江省某旅游景點3日游,張某隨同前往。不料,張某在旅游景區(qū)的某小河邊淌水時不慎滑倒并溺水,當日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fā)后,張某的父親向上海市青浦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工傷,區(qū)人社局認為張某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張某的父親不服,認為三日游是公司組織的為增強企業(yè)凝聚力的活動,作為公司員工的張某的死亡是因為單位組織的本次活動所受到的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遂向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被告青浦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
上海青浦法院立案受理后,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初,張某所在的公司組織張某等十名員工旅游,并與某旅游公司簽訂《團隊境內旅游合同》,約定了3日游的往返時間、組團方式、地接社、旅游內容等。旅途開始的第一天,當?shù)氐亟由绲膶в螌⒙糜握邘е辆皡^(qū)的農家樂,宣布自由活動。張某等六人決定到農家樂附近的小河邊游泳,地點系張某事先勘察選定。后張某在淌水過程中不慎滑倒并溺水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被告依法具有作出工傷認定的主體資格。被告受理后進行調查取證,作出認定,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對原告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依法根據(jù)審核需要進行了調查,查明張某是在旅游過程中發(fā)生的意外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被告作出該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單位組織員工外出旅游并不能成為認定工傷的法定理由,《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認定為工傷。單位組織員工外出旅游并非是因工外出,在旅游過程中發(fā)生事故傷害也并非是因工受傷,難以認定工傷。因此,在單位組織的外出旅游過程中,員工也要盡力保護好自身安全,不能掉以輕心,不管怎樣,事前預防比事后補救要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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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孟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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