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為何檢察機關要以故意殺人罪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
2018年3月1日,60歲的王大爺駕駛電動三輪車帶著老伴,陪明天要過7歲生日的孫子去買玩具。行駛到許昌市襄城縣一十字路口時,被犯罪嫌疑人阮某駕駛的機動三輪汽車撞翻在地。
眼看孩子傷得很重,阮某喊著:“抓緊時間上車,去醫(yī)院!”王大爺趕忙抱起孩子坐上了阮某的汽車。車上除了老人和孩子,還有阮某的同伴邢某、蘇某。三人口是心非,嘴上說要送孩子去襄城縣人民醫(yī)院搶救,車輛卻背道而馳,越跑越遠。中途趁老人不備,扔掉了王大爺的手機。行駛到一偏僻村莊時,阮某、邢某、蘇某索性趁老人帶著孩子下車方便時,駕車逃離。7歲的孩子最終在就醫(yī)前傷重而亡。
3月9日,公安機關按照未檢程序以交通肇事犯罪提請審查逮捕犯罪嫌疑人阮某、蘇某。
漯河市郾城區(qū)檢察院受理此案后,案件承辦人萬璐認真分析案情,認為阮某三人在事故發(fā)生后,舍近求遠,沒有及時將孩子送往醫(yī)院,半路扔掉手機以及最終遺棄的行為,既沒有履行搶救傷員的義務,還剝奪了王某及孩子自救、獲得幫助的最后一絲希望,應定性為故意殺人犯罪。
但問題的關鍵在于,阮某三人的一系列行為與孩子的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如果孩子得到及時救助、醫(yī)療條件足夠好,是否有存活的希望。如果有,哪怕存活幾率只有百分之一,阮、蘇、邢三人就無權剝奪,其后續(xù)的不送醫(yī)院、扔手機、半路遺棄行為就是放任孩子的死亡,應當認定故意殺人罪;反之,如果車輛碰撞造成的傷勢過重,無論如何搶救,都完全沒有存活希望,阮、蘇、邢三人的后續(xù)行為看似嚴重,實際上已經失去了評價意義,與孩子死亡這一危害后果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那這個案件就是普通的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與故意殺人,天壤之別。如果這個案件僅僅定性為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過失犯罪沒有共犯,只能追究司機阮某一個人的責任,且量刑也偏低。案件如果這樣處理,不僅放縱了犯罪,對死去的孩子及其家人在思想上、感情上、經濟上都極不公平。
萬璐在對案件事實、適用法律進行逐條梳理后,對該案公安機關移送認定的罪名產生異議。提請逮捕案件只有7天期限,辦案人員立即與公安機關承辦人交換意見,提出建議,要求公安機關對案件中影響定性的關鍵問題——如果及時、積極、最大化救助孩子是否有存活希望提交法醫(yī)作出專業(yè)化分析和判斷,以便準確定性、最大程度上維護當事人權益。
由于案件涉及醫(yī)學專業(yè)問題,卷宗材料孩子尸檢報告中對其碰撞造成的傷情有詳細記載,萬璐就該傷情親自與法醫(yī)溝通,并向市權威醫(yī)學專家進行請教和咨詢,最終法醫(yī)出具了“根據其損傷的部位、程度等分析,及時救治有可能存活”的結論。同時,就該案向市院公訴部門作了匯報,詳細闡明了觀點以及正在進行的工作,得到了市院公訴處的認可和支持。
3月15日,郾城區(qū)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批準逮捕阮某、蘇某, 3月27日,追加逮捕犯罪嫌疑人邢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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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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