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市公安局在開展“平安行動”中,根據(jù)群眾舉報線索,通過縝密分析、細致偵查、連續(xù)作戰(zhàn),成功破獲一起特大運輸毒品案,抓獲犯罪嫌疑人一名,繳獲毒品海洛因3.6公斤
民警查獲毒品現(xiàn)場。供圖/海淀公安分局
北京公安今年以來收繳各類毒品12.8公斤
近期,北京市公安局在開展“平安行動”中,根據(jù)群眾舉報線索,通過縝密分析、細致偵查、連續(xù)作戰(zhàn),成功破獲一起特大運輸毒品案,抓獲犯罪嫌疑人一名,繳獲毒品海洛因3.6公斤,斬斷了一條從境外途經云南入京的運輸毒品通道,及時消除了社會安全隱患。記者了解到,今年1至5月,北京市禁毒工作取得顯著戰(zhàn)果,截至5月底,市公安局共破獲毒品犯罪案件417起,抓獲毒品犯罪嫌疑人510名,查獲吸毒人員2961名,收繳各類毒品12.8公斤。
群眾舉報牽出跨境運毒大案
今年5月初,海淀公安分局接到海淀網友舉報的涉毒線索,獲悉有一名丁姓男子準備從境外攜帶大量毒品入境云南后進京販賣。獲此線索后,為防止涉案毒品流入北京,海淀公安分局高度重視,迅速成立了由主管副分局長牽頭的專案組,全力開展案件偵破工作。專案組經過分析研判,逐步摸清并掌握了丁姓男子從境外攜帶大量毒品入境云南并進京販賣的違法事實。至此,由一個舉報線索牽出的跨境運毒大案浮出水面。
經過前期偵查,警方發(fā)現(xiàn)嫌疑人已從境外攜帶毒品入境云南大理,專案組部署偵查員迅速南下,開展對嫌疑人暫住地的走訪調查及摸排工作,并從提供線索的海淀網友處獲悉,嫌疑人已離開大理前往昆明。專案組迅速調整部署,增派另一組偵查員前往昆明調查嫌疑人去向,在兩地偵查員的密切協(xié)同配合下,最終確認了嫌疑人的具體身份,并獲得了嫌疑人已把毒品從云南以快遞的方式郵寄到了河北一處自提點的重要訊息。
專案組隨即組織偵查員前往河北的這處快遞包裹自提點提前蹲守布控。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偵查員發(fā)現(xiàn)嫌疑人丁某某出現(xiàn)在自提點領取快遞包裹,并駕車快速離開。因當時周圍群眾較多,為避免發(fā)生意外情況,確保群眾安全,專案組主動調整抓捕方案,部署多組偵查員繼續(xù)監(jiān)視跟蹤,尋找有利的抓捕時機。
運毒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警方在跟蹤調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嫌疑人丁某某提貨后駕車從河北往北京方向駛去,為避免打草驚蛇,偵查員采用多種方式交替跟蹤百余里。后來嫌疑人駕車駛入海淀區(qū)一家酒店,進入酒店大堂時,專案組見時機成熟,果斷下令收網,偵查員迅速出擊將嫌疑人丁某某抓獲。
目前,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警方經過工作了解到,丁某某今年不到30歲,是黑龍江省人,曾在北京生活,處于無業(yè)狀態(tài)。今年4月份,丁某某到云南打工,從朋友處得知運輸毒品可以獲取高額利潤,便抱著僥幸心理出境購買3.6公斤海洛因隨身偽裝后帶入境內。
丁某某將毒品帶入云南境內后,通過郵寄的方式運往河北,本打算提到北京后再找人分銷。丁某某沒想到的是,從他出境獲取毒品的那一刻起,警方已經掌握了他的犯罪線索。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50克以上,將處以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記者獲悉,為表彰海淀網友在破獲此案中發(fā)揮的重要作用,海淀公安分局將根據(jù)《群眾舉報涉毒違法犯罪線索獎勵辦法》有關條款,對舉報人發(fā)放獎金。
北京市1至5月禁毒工作戰(zhàn)果顯著
記者了解到,今年以來,市公安局開展各類專項行動,嚴打毒品犯罪、嚴查運毒渠道、嚴管涉毒人員、嚴查運毒通道,截至5月底,全局共破獲毒品犯罪案件417起,抓獲毒品犯罪嫌疑人510名,查獲吸毒人員2961名,收繳各類毒品12.8公斤。
在禁毒工作方面,北京市公安局開創(chuàng)了特有的“郵、陸、空”堵源截流的工作模式。北京市海關緝私局利用情報預警平臺,加強對重點郵路航線的分析研判,著重梳理涉毒重點地區(qū)郵件往來密切的郵路航線,強化對郵件的核查檢驗,1至5月共查獲恰特草263公斤。首都機場分局、南苑機場分局等部門,強化日常監(jiān)管,有針對性地對重點航班、重點群體的預警監(jiān)測,加強對進出境人員、物品的檢查,連續(xù)破獲3起特大人體藏毒案件,收繳各類毒品海洛因2.8公斤,有效防止了毒品流入北京。
5月初,針對通過飛機、郵寄等方式走私毒品的情況日益高發(fā),禁毒總隊還組織北京市海關緝私局進行專題培訓,加強對毒品查緝的針對性,有效提升發(fā)現(xiàn)查緝毒品的能力水平。
販賣毒品犯罪量刑有關規(guī)定
(一)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二)關于辦理毒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幾個問題的答復文號:法函(1995)140號
發(fā)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實施時間:1995年11月9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刑二〔1995〕5號“關于辦理毒品犯罪案件幾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對被告人一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或者非法持有兩種以上毒品并已構成犯罪的,不應實行數(shù)罪并罰,可綜合考慮毒品的種類、數(shù)量及危害,依法處理。
2、對被告人購買了一定數(shù)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販賣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應當按已查明的銷售數(shù)額確定其販毒的數(shù)量。
(三)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文號:法釋〔2000〕13號
為依法嚴懲毒品犯罪,根據(jù)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jié)的規(guī)定,現(xiàn)就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
1、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嗎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ǘ爬涠。┒傥迨艘陨希ㄡ槃?00mg/支規(guī)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guī)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guī)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guī)格的五千片以上);
6、鹽酸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guī)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第二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
1、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4、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5、度冷?。ǘ爬涠。┪迨艘陨喜粷M二百五十克(針劑100mg/支規(guī)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滿二千五百支,50mg/支規(guī)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滿五千支;片劑25mg/片規(guī)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滿一萬片,50mg/片規(guī)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滿五千片);
6、鹽酸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guī)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滿五百支、片);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8、罌粟殼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
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數(shù)量相當毒品的;
2、國家工作人員走私、制造、運輸、販賣毒品;
3、在戒毒監(jiān)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4、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
第四條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在境內非法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達到下列數(shù)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1、麻黃堿、偽麻黃堿及其鹽類和單方制劑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一千千克;
2、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滿二千千克;
3、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滿三千千克;
4、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當數(shù)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
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超過前款所列數(shù)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shù)量大”。
第五條非法種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滿三萬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非法種植大麻“數(shù)量較大”;非法種植大麻三萬株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非法種植大麻“數(shù)量大”。
(四)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shù)量達到數(shù)量大起點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shù)量達到數(shù)量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毒品犯罪次數(shù)、人次、毒品數(shù)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組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2)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雇運輸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shù)量引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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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武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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