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公共交通安全和秩序,在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時候,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和危險刀具。
2015年8月11日,哈爾濱地鐵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和博物館站派出所行政拘留一名攜帶管制刀具違法行為人,這是地鐵2015年以來首例攜帶管制刀具的案件。
11日16時,民警在3號口巡邏時接到安檢員報告,稱查出一把帶自鎖裝置的卡簧刀。經(jīng)查,違法嫌疑人葉某21歲,在綏化打工,途經(jīng)哈爾濱回吉林,其所帶刀具屬于管制刀具范圍,民警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將違法行為人葉某行政拘留7日。
地鐵公安分局提醒廣大市民,地鐵全線啟動安檢,攜帶管制刀具將被查處,根據(jù)公安部制定的《管制刀具認定標準》,其中關于匕首的認定凡符合以下標準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管制刀具: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后,可被刀柄內(nèi)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等都屬于管制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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