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2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報稱,10月20日12時02分左右,但金生(男,1949年10月出生)在重慶一中院辦公大樓門口,用鋤頭砸碎6塊玻璃大門,用黑色噴劑損壞條牌,12時05分,法警和保安將但金生控制。12時20分,公安機關到達現場取證,并將但金生帶至派出所調查處理。據了解,目前公安機關已對其依法刑事拘留。
據查,2010年8月至2013年5月,重慶一中院陸續(xù)審理涉及但金生的訴訟案件共7件,均涉及名為“改進的旋耕刀組”的實用新型專利,其中但金生勝訴3件,撤訴和按撤訴處理2件,敗訴2件。
其勝訴3件案件基本情況如下:
但金生訴傅某專利權屬糾紛一案中,但金生與傅某協議約定共同改進犁田機器,取得專利權為共有。后傅某單獨申請取得實用新型專利,但金生要求共同享有該專利的專利權被拒,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但金生與傅某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涉案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屬應為原被告共有。
傅某訴但金生專利權屬糾紛一案中,傅某與但金生協議約定共同改進犁田機器,取得專利權為共有。后傅某認為但金生未履行約定義務,并大量生產、銷售專利產品,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但金生的協議,將專利歸屬傅某一人所有。法院經審理認為,傅某未能提供但金生存在違約行為的證據,故駁回傅某的訴訟請求。
傅某、但金生訴何某侵犯專利權糾紛一案中,傅某與被告何某協議約定共同開發(fā)該專利。2010年11月25日,傅某與何某經法院判決解除合作協議。后傅某發(fā)現何某仍在生產、銷售專利產品,遂訴至法院,要求何某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由于但金生是該專利權的共有人,法院為保護其權利,將其追加為原告。法院經審理認為,何某生產、銷售涉案專利產品侵犯了兩原告的專利權,且無約定、法定免責事由,故判決何某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方經濟損失。
其敗訴的2件案件基本情況如下:
但金生訴被告傅某、何某侵犯專利權糾紛一案中,但金生與傅某共同擁有一個名為“改進的旋耕刀組”的實用新型專利。后傅某與何某合作開發(fā)該項專利。但金生認為二被告合作開發(fā)行為侵犯了其專利權,同時二被告阻擾其專利權行使,給其造成了損失,故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經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傅某作為專利權共有人,為實施自己的專利而與第三方約定合作實施該專利的行為,屬于專利法規(guī)定的單獨實施專利的行為,并未侵犯原告但金生的專利權。同時,原告但金生無有效證據證明二被告采取了何種措施阻止其生產、銷售專利產品,亦無證據證明其因二被告的行為受到了損失,故依法駁回了但金生的訴訟請求。
但金生訴被告重慶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專利合同糾紛一案中,但金生與該機械制造公司約定合作實施其專利,但金生遂將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的復印件交付該公司。后但金生認為該機械制造公司騙取其上述技術資料,拒不履行合同,屬于單方解除合同行為,要求該公司依約定支付違約金和泄密費。庭審過程中,被告表示從未單方解除合同,并明確表示愿意繼續(xù)履行合同,而但金生亦未舉示有效證據證明該機械制造公司存在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故法院依法未支持但金生關于違約金的訴求。但金生要求的關于泄密費的問題,因專利技術資料屬于公開文獻,依法不構成技術秘密資料,故但金生起訴的泄密費并無事實依據,依法被法院駁回。案件宣判后,但金生不服該判決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重慶高院審理后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2013年8月,重慶一中院相關工作人員赴但金生所在的長壽區(qū)鄰封鎮(zhèn),就其敗訴兩案進行了判后答疑。同年11月,但金生就與被告傅某、何某侵犯專利權糾紛一案申請再審被駁回。
重慶一中院表示稍后將陸續(xù)公布相關法律文書。
更多公共安全資訊,盡在本安全網站。想了解更多有趣的常識知識,您還可以關注安全科普、流言留言、你知道嗎等相關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