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大對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力度,貫徹落實《中國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劃(2008-2012)》,根據(jù)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提出如下意見:
一、計劃總體要求
1、依法加大打擊力度,確保社會和諧穩(wěn)定。
自1991年全國范圍內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以來,偵破并依法處理了一大批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受到依法嚴懲。2008年,全國法院共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長11.05%,其中,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至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長10.1%,重刑率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27個百分點。2009年,全國法院共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長11.7%,其中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至死刑的1475人,同比增長11.83%。但是,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由于種種原因,近年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在部分地區(qū)有所上升的勢頭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此類犯罪嚴重侵犯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致使許多家庭骨肉分離,甚至家破人亡,
嚴重危害社會和諧穩(wěn)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從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確保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大局出發(fā),進一步依法加大打擊力度,堅決有效遏制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上升勢頭。
2、注重協(xié)作配合,形成有效合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提高案件辦理的質量與效率,保證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切實做好有關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各地司法機關要統(tǒng)一思想認識,進一步加強涉案地域協(xié)調和部門配合,努力形成依法嚴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整體合力。
3、正確貫徹政策,保證辦案效果。
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往往涉及多人、多個環(huán)節(jié),要根據(j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綜合考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依法準確量刑。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組織策劃者、多次參與者、拐賣多人者或者具有累犯等從嚴、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必須重點打擊,堅決依法嚴懲。對于罪行嚴重,依法應當判處重刑乃至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要注重鏟除“買方市場”,從源頭上遏制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對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堅決依法追究。同時,對于具有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要在綜合考慮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危害程度的基礎上,依法從寬,體現(xiàn)政策,以分化瓦解犯罪,鼓勵犯罪人悔過自新。
二、管轄
4、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機關管轄。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轉地、拐入地以及拐賣活動的途經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
5、幾個地區(qū)的司法機關都有權管轄的,一般由最先受理的司法機關管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人數(shù)較多,涉及多個犯罪地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
6、相對固定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別在拐出地、中轉地、拐入地實施某一環(huán)節(jié)的犯罪行為,犯罪所跨地域較廣,全案集中管轄有困難的,可以由拐出地、中轉地、拐入地的司法機關對不同犯罪分子分別實施的拐出、中轉和拐入犯罪行為分別管轄。
7、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爭議各方應當本著有利于迅速查清犯罪事實,及時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以及便于起訴、審判的原則,在法定期間內盡快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級機關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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