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上親人的離去,有一種傷痛莫過于白發(fā)人送黑發(fā)人。2015年11月,周師傅在兒子在離開他1年的事件里,依舊無法從悲痛中脫離出來。
2015年11月中旬,59歲的周師傅拿到刑事判決書,殺害他28歲兒子的3人得到了法律判決。周師傅認為被告人楊某判處略輕,已向西安市檢察院提交請求抗訴申請書。
犯罪
受害者遭電警棍毆打刀捅被沉入水庫
周師傅的兒子研究生畢業(yè)后,一直在深圳上班。周師傅說,已給兒子在深圳買了房,“我怎么也想不到會發(fā)生這事。”事情過去1年多,周師傅還是憤憤難平。
檢察院起訴書稱:馮某某和楊某兩人在大學期間確立戀愛關(guān)系,馮某某在加拿大留學期間,從楊某處聽說她在西安上研究生期間與同學周某交往甚密后,馮某某非常氣憤,產(chǎn)生要教訓周某的想法。
馮某某和楊某,均為28歲,都是研究生學歷,西安人。馮某某曾于2013年在加拿大經(jīng)營軟件公司,楊某曾在西安一家知名房地產(chǎn)公司擔任建筑設(shè)計師。
2013年6月,馮某某與楊某領(lǐng)取結(jié)婚證。馮某某購買電警棍等物品欲見周某未成。
2014年1月下旬,馮某某回國與楊某準備舉辦婚禮。
馮某某于2014年2月2日找到大學同學邱某(案發(fā)時為在讀研究生,另案處理),請邱某幫忙教訓周某,邱某答應了。2月3日中午,三人來到高冠瀑布東門停車場,經(jīng)預謀,由楊某約周某在高冠瀑布見面。
2月3日18時許,楊某與周某到達約定的小樹林后,馮某某與邱某上前將周某打倒在地,馮某某分別用電警棍、鐵鍬在周某的頭頸等部連砍數(shù)下,電警棍、鐵鍬均被打斷。馮某某又取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在周某身上連刺數(shù)刀,致周某倒地。
周某倒地不動后,馮某某將周某裝進睡袋。2月4日凌晨,裝有周某的睡袋被沉入石砭峪水庫。為了轉(zhuǎn)移家屬的視線,2月5日,馮某某用周的手機卡給周父發(fā)了周被綁架的兩條短信。后經(jīng)法醫(yī)鑒定:周某系因溺水窒息合并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
因涉嫌故意殺人,2014年2月7日,3人被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刑拘。3月13日,經(jīng)西安市長安區(qū)檢察院批準逮捕。當年7月7日A12和A13版對這起“由三個碩士制造的悲劇”進行報道。2014年10月30日,該案在西安市中院第一次開庭審理。
庭審
辯護一:是否構(gòu)成自首?
判決書:抓捕時不配合,不構(gòu)成自首
近期,周家人向記者提供了一份44頁《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除判決結(jié)果,法院也對一些辯護取舍進行了說明。
西 安市中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出于報復目的,糾集被告人楊某將被害人周某騙出,并伙同同案犯邱某持械毆打周某,馮某某還持刀在被害人軀干及四肢捅刺十余刀, 致周某呼吸困難,恐罪行敗露,經(jīng)商議后,由馮某某、邱某給周某身體綁上石塊后推入石砭峪水庫,致被害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檢察院指 控的犯罪事實成立,應予支持。
對兩名辯護人所提,二人在接到警方電話后已決定回西安自首,在返回途中被抓獲,其行為應視為自動投案,且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其行為應構(gòu)成自首。
判決書顯示:經(jīng)查,馮某某、楊某在返回西安途中被警方攔截,馮某某仍駕車逃離,竄至長樂路一KTV廁所躲起來,在民警告知身份后仍不配合,后被抓獲,二人的行為不構(gòu)成自首,故該辯護理由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
辯護二:被告人屬間接故意殺人?
判決書:主觀對被害人死亡是積極追求的心態(tài),不屬于間接故意殺人
馮某某的辯護人提到,馮某某的行為屬間接故意殺人,主觀惡性較小的意見。
經(jīng)查,馮某某出于報復目的,糾集同案犯,共同持械毆打被害人,并持刀捅被害人十余刀,在被害人呼吸微弱時,恐罪行敗露,將被害人沉溺水中,致其死亡,其主觀上對于被害人死亡是積極追求的心態(tài),不屬于間接故意殺人,且主觀惡性深,故辯護理由不能成立。
辯護人所提,馮某某系初犯,平時表現(xiàn)良好,其親屬愿意賠償被害方的經(jīng)濟損失,建議對馮某某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意見。
依照相關(guān)司法解釋,對于初犯從輕處罰案件僅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案件,并不適用本案。
本案因被害人親屬不接受調(diào)解而未達成協(xié)議,馮某某的親屬亦未實際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辯護人對馮某某的量刑建議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采納。
辯護三:女被告人屬從犯?
判決書:用欺騙手段將被害人騙出,屬共同犯罪中不可或缺環(huán)節(jié),系主犯
楊某的辯護人提出,楊某沒有殺害被害人的犯罪動機;楊某是應馮某某的多次要求,并答應不干違法亂紀事情的情況下,將被害人約出,還曾提出要求將被害人送往醫(yī)院救治,楊某與馮某某不構(gòu)成共同犯罪。
經(jīng) 查,據(jù)楊某供述,其在明知馮某某就是想教訓周某,并隱瞞馮某某要與周某見面的事實,將周某騙出,在周某被傷害后呼吸微弱的情況下,未予施救,在馮某某、邱 某將被害人綁住放入睡袋后,還在現(xiàn)場清理血跡和周某衣物等東西,與馮某某顯系共犯,故該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
楊某的辯護人還提出楊某是從犯,情節(jié)較輕,對此,判決書稱,楊某是明知馮某某有教訓的意圖,仍采用欺騙的手段將周某騙出,其行為屬共同犯罪中不可或缺的一個環(huán)節(jié),系主犯,但其未實施傷害行為,并有勸阻行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較輕。
對楊某的辯護人所提楊某系初犯,且認罪態(tài)度好,愿意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建議對其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間量刑的意見。
經(jīng)查,楊某能夠供述案件的基本事實,但無法減輕處罰情節(jié),辯護人的量刑建議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采納。
宣判
一被告人被判死刑 一被告人被判13年
被告人馮某某、楊某對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物質(zhì)損失,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馮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提起犯意,糾結(jié)同案犯邱某及被告人楊某,持械、刀毆打、捅刺被害人,在周某尚未死亡的情況下,伙同邱某將其沉溺于石砭峪水庫,作案手段特別殘忍,人身危險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
楊某在共同犯罪中雖系主犯,但相對其他主犯作用較小,依法從輕處罰。
依照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馮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被告人楊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2年。作案刀具、電警棍及手機依法予以沒收;被告人馮某某、楊某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7.4398萬元。
另一被告人被判無期徒刑
11 月12日,另案處理的邱某一審被判無期。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被告人邱某與馮某某、楊某共同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 罪名成立。綜合考慮被告人邱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有自首情節(jié)、無前科劣跡、有悔罪表現(xiàn)等事實,判決被告人邱某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 利終身。
被告人曾經(jīng)這樣說
2014年10月30日,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時,馮某 某在最后陳述環(huán)節(jié)說,他做夢也沒想到自己有一天會站在被告人席上,他感到十分懊悔,在看守所,家人給他寫了很多信,認為更注重馮某某的學習與未來發(fā)展,卻 疏忽了品德的教育,家人也在自責自己的教育失敗。“明明是我的錯,自責的卻是我的父母,傷害的卻是周某的家人,由于自己的行為,造成了如今4個家庭的悲 劇。”
據(jù)了解,4個家庭除楊某外,其余均為獨生子女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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