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針對走私、捕殺和販賣國家保護動物的人員,均會給予最嚴厲的法律處罰。
2014年7月,河南鄭州職業(yè)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暑假期間,在河南省輝縣市高莊鄉(xiāng)土樓村過暑假。7月14號,他和朋友王亞軍去河邊洗澡時,在鄰居家門口發(fā)現(xiàn)鳥窩,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共12只。飼養(yǎng)過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后來,閆嘯天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有網(wǎng)友與他取得聯(lián)系,說愿意購買小鳥。他以800元7只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280元2只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只賣給了輝縣市另一買鳥人。
2014年7月27日,二人又發(fā)現(xiàn)一個鳥窩,掏出4只鳥。不過這4只鳥剛拿到閆嘯天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批準逮捕。
2014年11月28日,新鄉(xiāng)市輝縣市檢察院向輝縣市法院提起公訴。新鄉(xiāng)市輝縣市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認定他們掏的鳥是燕隼,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2015年5月28日,新鄉(xiāng)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閆嘯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亞軍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贠某因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2015年8月17日,新鄉(xiāng)市中院對此案做出裁決,維持了新鄉(xiāng)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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