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場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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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一陳姓男子酒后縱火致1死26傷,15日被判處14年有期徒刑定讞。
據(jù)中央社報道,法院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因家庭及工作問題心情不好,2014年9月在臺北市一餐廳喝酒后步行回家。他在返家途中為泄憤用打火機點燃停放在新北市永和區(qū)騎樓路邊的機車(摩托車),隨即離去。結果火勢一發(fā)不可收拾,延燒波及附近民宅,造成1死26傷,還燒毀59輛機車。
案發(fā)后,警方根據(jù)監(jiān)控錄像畫面尋線逮人。陳姓男子辯稱當時喝醉了,否認縱火。但法官根據(jù)多位目擊證人證詞,認定他當時清楚方向,仍有辨識能力。
報道稱,歷次審判都認為,陳姓男子僅因心情不佳,竟在酒后無故縱火致人死亡,他犯罪后否認罪行且供詞反復,未見悔悟之意,但考慮他犯案受酒精影響,不同于刻意尋財、尋仇的放火,因此依殺人罪判刑14年。該案經(jīng)上訴,臺“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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