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賒賬買衣服遭拒竟持刀搶劫 一男子獲刑4年半
一男子服裝店賒賬購買衣服,遭拒后竟持刀搶劫。福建福安市法院6日披露,該院審理一起搶劫案,湯某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人民幣。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6月的一天,湯某到福安市賽岐鎮(zhèn)劉某經(jīng)營的服裝店內(nèi),要求賒賬購買短袖上衣和褲子。遭到拒絕后,湯某不顧劉某阻攔,持隨身攜帶的匕首威脅劉某,并將其大腿刺傷。
隨后,湯某搶走事先選中的兩件短袖上衣和一條牛仔褲,并逃離。
案發(fā)后,湯某于同年11月被公安部門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認為,湯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湯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5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yīng)從重處罰;持兇器搶劫酌情從重處罰。湯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且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捕其他案犯,屬立功,可以從輕處罰。
佰佰安全網(wǎng)提醒:
搶劫罪刑法條文:
(1)處罰: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金融機構(gòu)的;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zāi)、救濟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