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因出牌太慢 他遭牌友砍成重傷
因為打“三批”嫌對方出牌慢了一點,吉某和張某在晉寧一家茶館里大打出手,吉某伙同岳某等4人持刀當街將張某砍成重傷。昨日,晉寧公安通報了此案。
4月23日晚,張某(男,晉寧人)受邀來到晉寧縣二街鎮(zhèn)一茶館內與牌友吉某(男,30歲,鎮(zhèn)雄人)、岳某(男,28歲,鎮(zhèn)雄人)等4人打“三批”。22時許,幾人因為張某出牌速度太慢而與之發(fā)生爭吵,之后張某與人扭打在一起。這時,吉某、岳某等4人持砍刀對張某進行追砍,張某被砍幾刀后,4人才四散逃離。
經鑒定,張某頭部、腹部、肩部多處被砍傷,構成重傷二級。此事件在當地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晉寧警方接報后,5月6日凌晨3時許,在昆明市官渡區(qū)子君村一處出租房內將吉某、岳某抓獲。
目前,犯罪嫌疑人吉某、岳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另兩名嫌疑人仍在逃,晉寧警方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佰佰安全網提醒:
故意傷害罪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jiān)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jiān)管機構的監(jiān)管人員對被監(jiān)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jiān)管人員指使被監(jiān)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jiān)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