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路超與同事一起吃飯飲酒,之后看到同事劉某醉倒在路邊,便猛踢對方身體,致其死亡。一審因故意傷害罪獲刑15年后,路超提出上訴。近日,北京市高院終審維持原判。
路超和劉某都是本市大興區(qū)一家工地保安。2014年11月26日晚,他們幾個同事在大興區(qū)西紅門一家菜館聚餐。因劉某酒醉倒在該菜館外的土路上,路超就用腳猛踢其身體。劉某后被扶回宿舍休息,次日凌晨死亡。經(jīng)鑒定,劉某符合軀干部受鈍性外力作用導致腹腔內(nèi)臟器損傷,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同年12月9日,路超被查獲歸案。
路超供述稱,事發(fā)當晚劉某請他和同事喝酒,他喝了一斤白酒和一瓶啤酒。他走出飯館時,看到劉某躺在地上,同事龔某在一旁攔車。他就踢了劉某腰部幾腳,叫了劉某幾聲也沒得到回應。于是他與龔某先打車回到工地,又叫上另一名同事一起把劉某抬回宿舍。他回來不到五分鐘,就聽說劉某不行了。
一審法院認為,路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后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路超有期徒刑15年,賠償劉某之子6萬余元。判決后,路超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市高院認為,原判量刑并無不當,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了解關注更多資訊,盡在佰佰安全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