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山東省日照市五蓮縣發(fā)生一起慘案,一名女輔導老師用搟面杖追打在其家中接受課后輔導的三名兒童,致一死兩傷。10月27日,該案在日照市中院開庭審理,被告患有復發(fā)性抑郁癥,應否從輕或減輕處罰?臥室為何放搟面杖,是否有預謀實施犯罪?法庭上,雙方就幾大爭議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
追打學生致一死兩傷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蘭曾在日照市五蓮縣高澤鎮(zhèn)西樓小學做過代課教師,后被辭退在家。2016年5月28日周六上午,被告人李某蘭在家中為被害人何甲(男,11歲)、何乙(女,12歲)、劉某(女,12歲)等八名兒童做課后輔導。10時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蘭持搟面杖朝被害人何甲、何乙、劉某三人追打,致被害人何甲顱腦嚴重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被害人何乙構成輕傷,被害人劉某構成輕微傷。
經北京市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鑒定,被告人李某蘭患復發(fā)性抑郁癥,案發(fā)時伴有精神病性癥狀,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根據原始病歷,李某蘭自1995年患病,有20多年病史。
庭審從上午9點30分開始,持續(xù)近3個小時。庭審中,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人當庭訊問了被告人李某蘭,并向法庭出示了搟面杖等物證、抓獲經過等書證,證人王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何乙的陳述以及現場勘驗筆錄、鑒定意見等證據。控辯雙方圍繞全案的證據進行了一一質證,并就本案的定罪、量刑等問題進行了充分辯論。
是否從輕或減輕處罰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辯護人認為,李某蘭被鑒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應依法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死者何甲親屬的代理律師對此不予認可,根據刑法規(guī)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條文中的表述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據了解,本案死者何甲為家中獨子,悲痛的親屬堅持要求對被告人李某蘭依法從重判處。
臥室里為何放搟面杖
雙方爭議的另一個焦點為,李某蘭到底是抑郁癥發(fā)作后難以自控的犯罪行為,還是有預謀的實施故意殺人?
案發(fā)之前,孩子們正在院子里玩,李某蘭叫大家上課,孩子們進屋之后,李某蘭便把外屋鎖死,又用繩子將西邊的門拴死,然后給孩子們發(fā)糖,看到有三個孩子進了另一個屋,她跟過去關上門,隨即用搟面杖猛擊孩子的身上和頭部。
“做飯用的搟面杖為何會放在臥室內?上課為何要用繩子把房門拴死?”死者何甲親屬的代理律師認為,李某蘭的整個作案過程更像是有預謀的殺人行為。
李某蘭在庭上的辯解是,搟面杖一般放在廚房內,但有時為了一邊包水餃一邊看電視,偶爾放在臥室內。之所以拴死房門,是因為擔心上課時孩子們亂跑。
李某蘭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辯稱自己主觀上不想殺害被害人,當庭表示非常后悔,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法庭上看到受害兒童的慘狀,她數度痛哭落淚,要求法庭對自己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