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一家人天天省吃儉用,終于買了一套房子,后來知道該房子卻被開發(fā)商抵押出去了,買房的時候并不知道已抵押。那么抵押房產(chǎn)被出售應該怎么維權?
周女士于去年在杭州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當時開發(fā)商聲稱“擁有該房屋的完全產(chǎn)權”。后來,她從朋友處得知:在簽協(xié)議之前,這家公司由于債務問題早就將這個房屋抵押給了銀行。得知這一消息后,她到當?shù)禺a(chǎn)權登記部門了解備案情況,證實該房確實已經(jīng)抵押。周女士遂與這家公司交涉,但對方稱債務馬上就可以還清,抵押馬上就可以解除。如果一定要退房也只能退還本金。那么抵押房產(chǎn)被出售應該怎么維權?
根據(jù)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房屋買賣過程中,作為賣方的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至少有兩個基本的合同義務:一是對房屋擁有所有權,二是保證不存在權利瑕疵。如果該房屋上存在權利瑕疵,賣方在出賣之時至少應盡到告知義務,比如告知買方該房屋已被抵押。如果賣方不盡到告知義務,其行為實際上已構成合同法上的欺詐行為,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買方可以據(jù)此行使撤銷合同的權利,并要求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實際上,對于周女士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做出了比《合同法》更為明確的規(guī)定,《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
二、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周女士不但可以要求返購房本金,還可以要求賣方支付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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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郭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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