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來,有些外國航運公司未經批準,經營我國沿海集裝箱內支線運輸。根據我國《海商法》第四條規(guī)定“非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外國籍船舶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
交通部關于對外國籍船舶經營我國港口之間海上運輸加強監(jiān)督檢查的通知
各省(直轄市、自治區(qū))交通廳(局、委)、港務局。海事局、國際船舶代理公司:
近來,有些外國航運公司未經批準,經營我國沿海集裝箱內支線運輸。根據我國《海商法》第四條規(guī)定“非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外國籍船舶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到目前為止,我部從未批準過任何外國籍班輪船舶經營我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我部重申,任何外國籍船舶,未經批準,不得以任何方式經營中國港口之間海上客貨運輸;國際船舶代理公司、港口不得為未經批準、經營我國港口之間海上運輸的任何外國籍班輪船舶提供服務。各單位要對外國籍船舶經營我國港口之間海上運輸的活動加強監(jiān)督檢查,規(guī)范航運市場行為,維護航運市場秩序。對未經我部批準經營我國港口之間海上運輸的外國籍船舶,我部及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將依照《海上國際班輪運輸管理規(guī)定》、《國際集裝箱運輸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法規(guī),依法予以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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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