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來,一封關于村社干部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的舉報信,揭開了隱藏在宜賓市翠屏區(qū)征地拆遷干部內的腐敗內幕。
宜賓市翠屏區(qū)西郊街道騎龍社區(qū)齊家社社長李世洪,1993年曾因為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于2000年刑滿釋放,2013年選為齊家社社長。這名有犯罪前科的社干部,本應行使好政策宣傳和群眾工作職責,卻劣行不改,通過請吃請喝、送紅包等手段,拉攏腐蝕征地中心征地拆遷股副股長修同明、工作員陳瑞林,三人內外勾結通過虛列補償項目的手段,套取國家征地補償款90萬余元予以私分。
李世洪還拉攏騎龍社區(qū)主任楊進學,二人作為“中間介紹人”,發(fā)展各自“業(yè)務”,在被拆遷戶與拆遷工作人員之間牽線搭橋,修同明、陳瑞林則作為實際丈量人和核算人,采取提高補償單價、虛增補償名目等手段,共同為“找上門來”的被拆遷戶謀取不法利益,并從中大肆權錢交易。案發(fā)時,李世洪個人違紀違法涉案金額達161萬余元、修同明154萬余元、楊進學26萬余元,如此小官大貪,令人觸目驚心。
特別是1989年出生的陳瑞林,案發(fā)時年僅26歲,2013年通過招聘進入征地中心參加工作,短時間內即被李世洪等人的“哥們兒義氣”加“糖衣炮彈”拉下貪腐深淵,全然不顧黨紀國法,最終以125萬元的“成績單”葬送了自己的前程。
目前,上述四人均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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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貪污罪屬于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不僅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形象,阻礙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程,同時還降低了黨政機關的工作效率,造成整個社會的信任危機。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分別依照以下規(guī)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立功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jié)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置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