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生在綿陽一家企業(yè)工作4年后提出辭職,并于當月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因為兩年沒有休年假,楊先生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被駁回后,向法院起訴公司,要求按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兩年21天的年假工資13902.11元。
2016年10月28日,記者獲悉,經綿陽涪城區(qū)法院一審、綿陽中院二審,該案有了終審結果: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判決公司向楊支付13902.11元。
審理該案的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帶薪年休假實際上是用人單位主動安排的,是用人單位的強制義務,而非必須由勞動者提出申請才能啟動。 如果單位既不安排補休,也不支付報酬,結果是公司得不償失,同時也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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