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82)國海供字第740號“關于國家海洋局統(tǒng)一制式服裝配發(fā)范圍,標準和供應、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通知”,除了按規(guī)定配發(fā)的人員外,為解決其他人員去第一線、現場工作的需要配備公用海洋制報。
上海市關于機關、研究所等單位海洋制服供應辦法的補充通知
各分局、研究所、海洋學校、出版社、總臺、上海辦事處、局辦公室:
根據(82)國海供字第740號“關于國家海洋局統(tǒng)一制式服裝配發(fā)范圍,標準和供應、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通知”,除了按規(guī)定配發(fā)的人員外,為解決其他人員去第一線、現場工作的需要配備公用海洋制報。由于各單位去第一線、現場執(zhí)行任務的人員不固定,也不便明確劃分確切的范圍,公用報的比例又有限,為減少矛盾,便于管理,利于安定團結,經財政部同意,將40%的公用數和60%的剩余數一并考慮作價處理給個人?,F將作價處理辦法規(guī)定如下:
一、作價處理的范圍,是指局、分局機關,各研究所,海洋學校(不含學員)、出版社、總臺、上海辦事處的在職職工和在八二年一月一日以后離、退休的職工,不包括在八二年一月一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xù)的和目前仍保持軍籍的軍人。
二、作價處理給個人的服裝按60%計價收費。不得單品種作價,每人必須配套,即包括帽子、大衣、單衣、罩衣、單皮鞋。男式服裝每人收費一百元,女式服裝每人收費八十五元。
帽徽、臂章去第一線、現場工作的人員借用,個人保管。
三、作價處理的服務經費,必須由個人負擔,可采取分期扣回的辦法,最遲在一年半內付清,也可一次付清。
四、服裝作價處理時個人不要的,去第一線、現場工作時不再借給公用服。已經借用或發(fā)到個人保管的作價處理時不要的,不管用過與否,一律收回。已經使用過的由各單位負責妥為保管,并將數字報告我們,以后再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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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