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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2017-06-27 09: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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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語:

    摘要:2001年5月14日玉樹藏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01年7月23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發(fā)布部門: 玉樹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文號:

    2001年5月14日玉樹藏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01年7月23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7月23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保障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關聯(lián)法規(guī):

    第二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打擊和防范并舉,治標和治本兼顧,重在治本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的屬地管理原則。

    第三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必須動員和組織全社會力量,運用政治的、經(jīng)濟的、法律的、行政的、文化的和教育的等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從根本上打擊、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穩(wěn)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包括打擊、防范、教育、管理、建設、改造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打擊各種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經(jīng)濟秩序的犯罪分子;

    (二)堅持預防為主,教育疏導,依法處理,防止激化的原則,認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diào)處工作,維護社會穩(wěn)定;

    (三)加強對全體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質(zhì)。采取措施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

    (四)鼓勵公民自覺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秩序,同民族分裂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五)加強交通要道、城鎮(zhèn)和牧(農(nóng))民定居點,流動人口、暫住人口的管理。預防和妥善處理各種草山糾紛;

    (六)加強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第四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其標準是:社會穩(wěn)定,重大惡性案件和多發(fā)性案件得到遏制,社會丑惡現(xiàn)象減少,治安混亂地區(qū)和單位的面貌改觀,治安秩序良好。

    第五條本州行政區(qū)域內(nèi)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村(居、牧)民委員會、宗教活動場所及其它組織和公民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與精神文明、物質(zhì)文明建設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部署。實行州、縣、鄉(xiāng)(鎮(zhèn))長責任制。州、縣、鄉(xiāng)(鎮(zhèn))應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并配備相應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辦理日常事務。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應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由正職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并兼任組長。村(居、牧)民委員會應由主任分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七條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

    (二)貫徹執(zhí)行上級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指導、協(xié)調(diào)各部門、各單位落實綜合治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diào)處工作制度;

    (五)監(jiān)督、檢查本行政區(qū)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落實;

    (六)定期分析社會治安形勢,研究制定對策,總結推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經(jīng)驗,決定表彰、批評事項,或者向主管部門、單位提出獎懲建議;

    (七)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它事項。

    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的職責與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職責相同。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所需經(jīng)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九條州、縣人大及其常委會,鄉(xiāng)(鎮(zhèn))人大主席團應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經(jīng)常進行檢查、監(jiān)督,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深入開展。

    第三章治安職責

    第十條各部門、各單位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應做到各盡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互相協(xié)調(diào),共同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穩(wěn)定。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職責是:

    (一)充分發(fā)揮骨干作用,帶頭貫徹執(zhí)行綜合治理總體部署,積極參加各項綜合治理活動,經(jīng)常向綜合治理領導機構反映情況、報告工作、提出建議;

    (二)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經(jīng)濟犯罪和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等犯罪活動,妥善處置各種突發(fā)事件,加強對社會面的有效控制;

    (三)及時處理公民控告、檢舉或扭送的犯罪嫌疑人,并保護控告、檢舉、扭送人的安全;

    (四)預防和打擊吸毒販毒制毒、制假販假、拐賣婦女兒童等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打擊和取締各種邪教組織,依法加強對民間組織的管理;

    (五)加強對流動人口、暫住人口、非法出入境人員的管理,嚴格槍支彈藥、民用爆炸物等危險物品管理;

    (六)嚴格治安管理,檢查指導單位內(nèi)部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和基層治保組織、群防群治隊伍的工作,落實各項治安保衛(wèi)措施;

    (七)結合辦案,處理來信來訪,提出整改建議,協(xié)助有關部門、單位總結經(jīng)驗教訓,完善管理機制和防范機制;

    (八)深入持久地開展各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結合各自業(yè)務工作,開展維護國家、集體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的教育;

    (九)做好防盜、防火及其他災害事故的防范工作;

    (十)做好對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保外就醫(yī)、假釋人員的監(jiān)督、改造、考察工作,做好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回訪、幫教工作;

    (十一)預防青少年犯罪,做好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十二)協(xié)助有關部門疏導調(diào)解各種民間糾紛,防止各類矛盾激化。

    第十二條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職責是:

    (一)對本單位的職工、家屬、學生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二)組織實施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開展安全文明創(chuàng)建活動,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維護正常的工作、生產(chǎn)、生活秩序;

    (三)協(xié)助公安、司法機關查處本單位的違法犯罪案件;

    (四)排查調(diào)處本單位內(nèi)部或與單位有關的矛盾糾紛;

    (五)教育、管理本單位的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yǎng)人員;

    (六)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州、縣、鄉(xiāng)(鎮(zhèn))應組織民兵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搞好聯(lián)防,加強對槍支、彈藥的管理。

    第十四條村(居、牧)民委員會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完善居民公約、村規(guī)民約,注重創(chuàng)建安全文明小區(qū),安全文明村社和安全文明家庭;

    (二)加強對城鄉(xiāng)居、村民的法制教育、社會公德教育和防盜、防火、防災害事故教育,建立健全群眾性治安保衛(wèi)組織和人民調(diào)解組織,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及時調(diào)解各種民間糾紛;

    (三)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網(wǎng)絡,開展村社聯(lián)防、農(nóng)牧戶聯(lián)防、民兵值勤等治安聯(lián)防活動;

    (四)協(xié)助公安、司法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案件,做好對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以及保外就醫(yī)、假釋人員的監(jiān)督、改造、考察工作;配合有關單位做好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

    (五)關心青少年身心健康,配合單位、家庭、學校做好對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十五條每個家庭應教育家庭成員遵紀守法,做到夫妻和睦,敬老愛幼,搞好鄰里關系,樹立文明家風,配合社會、學校,加強對家庭成員尤其是青少年子女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做好家庭安全防范工作。

    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其監(jiān)護人要切實履行教育和監(jiān)護責任。

    第十六條公民應當自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發(fā)現(xiàn)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予以制止和舉報,并向司法機關如實作證或提供線索,不得縱容、包庇、窩藏違法犯罪分子,公民對正在實施犯罪或犯罪后被及時發(fā)覺的、通輯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犯,應當舉報或扭送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四章社會保障

    第十七條為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而犧牲的人員,依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規(guī)定,逐級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授予烈士稱號,并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其家屬給予撫恤金;不夠烈士條件的,比照因公死亡對待,并一次性給予撫恤金。

    關聯(lián)法規(guī):

    第十八條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職工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誤工的視同出勤,致傷致殘符合公傷條件的,由其所在單位按公傷對待。

    公民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致傷致殘的,醫(yī)療單位必須及時搶救和治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延誤。

    公安、司法機關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傷殘人員的醫(yī)療、生產(chǎn)、補助、賠償?shù)荣M用作出處理,違法犯罪行為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傷殘人所在單位承擔,沒有單位的,由當?shù)孛裾块T參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致傷致殘尚有工作能力的失業(yè)人員,勞動、民政部門和主管單位應積極安置就業(yè)。

    第十九條各部門、各單位應支持、保護群眾見義勇為的積極性,對打擊報復見義勇為人員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州、縣可以設立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用于獎勵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的公民。

    第五章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一條要把社會治安責任制同經(jīng)濟責任制、領導任期責任制結合起來,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同責任人的政治榮譽、政績考核、職級晉升和經(jīng)濟利益掛鉤,同評選文明單位、企業(yè)晉級掛鉤,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制。一票否決的內(nèi)容包括:縣、鄉(xiāng)(鎮(zhèn))、街道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的評選文明先進單位的榮譽稱號;上述單位主要領導、主管領導或治安責任人的評選先進、授予模范榮譽稱號和晉職晉級。一票否決權由縣級以上綜合治理委員會提出建議,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鄉(xiāng)(鎮(zhèn))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對一票否決可以提出建議,經(jīng)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二條各地區(qū)、各部門、各單位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依據(jù)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具體要求,每半年檢查一次,全州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每年檢查評比一次,并適時召開會議,兌現(xiàn)獎懲,總結經(jīng)驗,樹立典型,表彰先進。

    第二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授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單位”、“先進工作者”、“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等榮譽稱號或嘉獎:

    (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制成績顯著的;

    (二)疏導、調(diào)解矛盾糾紛、避免重大案件發(fā)生成績顯著的;

    (三)教育、挽救、改造違法犯罪人員或幫教安置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成績突出的;

    (四)維護社會穩(wěn)定、民族團結、與民族分裂行為作斗爭事跡突出的;

    (五)檢舉、揭發(fā)違法犯罪行為,或者見義勇為,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事跡突出的;

    (六)協(xié)助公安、司法機關偵破重、特大案件的;

    (七)其他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作出重要貢獻的。

    第二十四條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的部門、單位,當?shù)厣鐣伟簿C合治理委員會督促其履行,可以提出整改建議或給予通報批評,對仍不履行的,可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處分建議,接到建議的機關應在30日內(nèi)將調(diào)查、處理情況送交提出建議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可以提出一票否決建議:

    (一)領導不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不健全、本地區(qū)或本單位治安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因主管領導、治安責任人不負責任,發(fā)生重、特大案件或惡性事故的;

    (三)因管理松弛,防范措施不落實,發(fā)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災害事故,使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又不認真查處的;

    (四)存在發(fā)生治安問題的重大隱患,經(jīng)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提出警告、整改建議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五)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單位職工中違法犯罪情況嚴重的;

    (六)發(fā)生重大案件或惡性案件,有意隱瞞或弄虛作假的;

    (七)對在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中負傷的公民不予及時搶救治療的;

    (八)對矛盾糾紛排查調(diào)處工作不重視,責任不落實,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騙取榮譽的。

    第二十六條對否決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否決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作出否決決定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復議。受理申訴的機構應在接到提出申訴的30日內(nèi)進行復查,作出是否變更否決的決定,并答復要求復查的單位或個人,復查期內(nèi)否決決定暫不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獎懲的審批權限:

    (一)獎勵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提出意見,按照管理權限分級審批。獎勵應以榮譽為主,輔以適當?shù)奈镔|(zhì)獎勵,費用按現(xiàn)行財政體制分級負責;

    (二)處罰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或公安司法機關提出意見,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具體應用問題由玉樹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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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趙駿